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公司赢得商标侵权案终审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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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公司赢得商标侵权案终审胜利

发布时间: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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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公司赢得商标侵权案终审胜利

2017/02/27

 

日前,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阿里斯顿公司)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落下帷幕。在经历数年的取证调查,一轮又一轮的一审、二审后,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马奇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阿里斯顿中国公司”)终审胜诉,且判决中认定了第125550号注册商标(阿里斯顿商ARISTON及图)为驰名商标。


 

据了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嘉兴阿里斯顿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嘉兴阿里斯顿公司、蒋爱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第1255550号、第G684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嘉兴阿里斯顿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阿里斯顿”字号,停止在其英文企业名称中使用“ALISIDUN”,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停止“alisidun.com”域名的使用;同时判定嘉兴阿里斯顿公司赔偿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相关经济损失200万元等。


 

面对刚刚取得的又一次维权胜利,阿里斯顿中国区负责人表达了在阿里斯顿中国公司和阿里斯顿热能集团对ARISTON品牌侵权人永不妥协的态度,该负责人表示:“此次终审胜诉再一次体现了ARISTON/阿里斯顿品牌在中国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事实。此类侵犯ARISTON/阿里斯顿品牌权益的行为无论是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都是我们所不能允许的。后续,我们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积极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更加坚决的维权行动;同时我们将持续增强面向消费者有关ARISTON/阿里斯顿品牌的全方位传播,并再次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阿里斯顿产品时认准“ARISTON/阿里斯顿”品牌注册商标,在当地授权销售的专卖店或经销商处购买;同时,我们建议消费者通过阿里斯顿官方的售后服务中心获取专业、正规的咨询、安装和维修等服务,以此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益。”